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发扬“学风 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践行“求实鼎新”的校训精神, 选树学生学习楷模和标杆,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 用,着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激 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发奋学习、立志成 才报国,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 靠接班人,经学校决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德高尚、学习优异、 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以下简称“校长奖章”) 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 1 次, 每年 4 月至 5 月进行,每次不超过 10 人。
第三条 “校长奖章”评选范围为学校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以本科生为主,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授予。
二、评选条件
第四条 “校长奖章”评选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热爱祖国,维 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2.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身心健康,学习成绩 或科研成果优异,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
4.在校期间获得学校“优秀三好学生”或“优秀三好研究 生”称号。
第五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国家级发明专利。
2.在学科比赛、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
3.在科学研究方面,编写学术专著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 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4.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三、评选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奖章” 的评审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评审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 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学院”) 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申报,根据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提 交的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校长奖章” 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并上报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 “校长奖章”推荐人选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校长奖章” 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九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候选人事迹 材料、学院推荐意见、评选考核、成绩等有关情况,采取公开 答辩等形式,确定“校长奖章”拟获奖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 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发表彰决定,授予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北京科技大 学金质“校长奖章”和荣誉证书。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校长奖章”的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 观、公正,确保质量。如发现获奖者主要事迹失实,撤销其荣 誉称号和相应待遇,并收回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发〔2007〕7 号 文件同时废止。
201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