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和以租借等形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注册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遵守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居住,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BA)、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PA)学校不提供住宿;非京籍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除外)提供一学年住宿。
第六条 原则上本科生住宿时间为4年,硕士生住宿时间不多于3年,博士生住宿时间不多于5年,延长修读期间学校不再安排住宿。由于学制等变化的原因,造成住宿安排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生缴纳住宿费后,凭入学通知书、缴费票据到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入住协议书,并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三章 住宿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坚持宿舍长负责下的卫生值日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保证宿舍整洁,达到”合格宿舍”卫生要求。
第九条 公寓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维修工作的需要对学生的住宿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2.5年制硕士生最后半年按半年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宿费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逾期未缴纳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体检未通过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公寓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所交住宿费退还给学生。
第十三条 未住宿学生申请住宿需要在新学年开学前递交申请,经公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派专人验收宿舍公共用品,如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未缴清住宿费或赔偿费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退宿
第十六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后的三天内办完退宿手续并离校。
第十七条 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剩余住宿费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等原因退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 已退宿且未达到学习年限的学生,如有需要,可重新向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床位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校发〔201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