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良好风气,优化育人环境,激励学生刻苦 学习、崇尚实践、志存高远、健康成长成才,学校决定对表现 突出的学生进行通令嘉奖。
第二条 通令嘉奖对象为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中模范遵守国家 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 务、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为学校、 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1.思想政治素质高,自强自律,因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级荣 誉称号者;
2.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并 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3.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突破性成绩或获得较 高名次,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因科技发明、科技创新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其 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并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或文化活动、社会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6.在省(市)以上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 得荣誉者;
7.经学校研究认定,有其它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通令嘉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学院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 报送。
第四条 由校长签发嘉奖令,对获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 或集体进行表彰。
第五条 获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填写《北京科技大 学通令嘉奖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