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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 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开、过 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 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校发〔2017〕60 号)要求的学制期限基本修 业年限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 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 科研成果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年度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因个人失误造成学校、集体或他人财产或荣誉造成损失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内只能获得一次国家 奖学金奖励。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转为博士生的第一学年可按照硕士研 究生身份申请,且以硕士阶段导师为准;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 研究生入学后前两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之后须按博 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学术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 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以兼 得,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得学校颁发的其他研究生奖学 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3 万元/人; 硕士研究生 2 万元/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根 据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 情况,确定各单位获奖名额。各单位可以结合学科、专业、年 级及学生规模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同一名指导教师名下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内获奖人数不 超过 2 名(包括不同二级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部分学 生工作副书记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 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 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 人、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 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 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并在单位内提前公布 和严格执行。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实施细则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 为基本条件,应包括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导师综合推荐意见、 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思想品德。各单位负责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 表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核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主动参与集体建设(包括班级活动、梯 队建设、实验室工作)、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情况;主动参 与学术研讨、交流、竞赛等学术活动情况;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等。

      2.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导师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定和推荐: 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 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和团队协作 精神等。

      3.学习成绩。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并且学习成绩优异。

      4.科研成果。综合考虑申请人以下要素:已发表的论文、 已授权的专利、学术科技获奖、出版的学术专著、成果在本领 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 所属单位必须为北京科技大学。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 严格执行本评审办法和各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如 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和科研成果统 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单位须全程公开申请人的 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 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 查,以公开答辩或其他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公开评审过程, 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审定后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 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评审办公室。全校拟获奖汇总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 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获奖人的学术诚信有质疑者,可向校 学术委员会提出投诉。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发放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由学校 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 名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授予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7 年 6 月 14 日